1985年宝钢一期工程完工投产,总投资85亿美元。
相比数字经济的发展进程、数字产业化的实现程度,我国产业数字化依然处于发展初期,特别是先进制造领域数字化应用程度亟待提高。数字经济是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只有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才能更好发挥其效能。
其次,传统经济学的理论研究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实践指导性有限。利用数字化手段对价值链进行重构,使大规模量身定制成为可能。数字经济不仅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还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弯道超车甚至换道超车的战略机遇。实践的快速发展亟待数字经济理论的指导,也是理论界研究的主要方向。未来随着5G时代的到来,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将迎来新的辉煌。
互联网时代造就了BAT(百度、阿里、腾讯)等企业,随着4G技术的广泛应用,字节跳动、快手等短视频公司迅速崛起,并迅速遍及全球。未来数字经济的理论研究应当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研究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对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和理论产生的影响,并通过科学方法对传统经济模型进行改进和创新,构建数字时代新的经济理论框架。这场官司使得我们有理由对《反垄断法》本身提出质疑。
但大概没有人愿意就此起诉腾讯公司,因为互联网时代,谁想当这样的原告本身就是自己所指控垄断行为的被告了。但如果所谓的垄断是竞争中形成的,这一推论是完全错误的。任何享受政治特权的企业都是垄断企业。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一个行业中企业数量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
比若说,如果以品牌定义市场,统一方便面和康师傅方便面都是垄断者。中国的《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既然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担心BAT呢?十年后,也许他们都不存在了,如果他们真的认为自己处于垄断地位从而不思进取的话。事实上,正如比尔·盖茨所言,微软任何时候离破产只有18个月,如果没有新的创新的话。比如说,1999年中国9家彩电企业曾达成价格协议,但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曾经遵守过这一协议。反之,厂商数量越少,其规模越大,这个行业的垄断力量就越强。
但事实是,几家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远比众多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兼容本来可以带来双赢,但有些企业家认识不到这一点,最后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我们不应该在反垄断的名义下行反竞争之实,也不应该借反垄断之名侵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一审法官使用了这种方法,但原告认为,免费即时通讯产品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等隐含价格,并认为隐含价格很难准确估算,以价格为基础的SSNIP测试方法不适用于免费产品,因而定量的假定垄断者测试不是用来确定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的有效方法,使用SSNIP作为测定方法也应当以质量相对下降作为本案的前提。
那将真是一件不幸的事。我可以说走路与即时通讯产品之间也有替代性,因为如果即时通讯和其他通讯方式的价格足够高,我完全可能选择与你面对面交流。
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比如说,需求替代的问题,测定替代弹性是不可能的,即使可以测定,多大的弹性构成相关市场仍然是武断的。
新浪科技当日所做的1.6万人参与的网上调查显示,69%的投票人支持360一方。传统经济学用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垄断程度,一家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程度,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就常常受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但如果以产品的功能定义市场,在食品市场上,没有一个企业是垄断者。这怎么能叫竞争呢?如果一个经济真的处于这样的完全竞争状态,这个社会根本不可能有任何进步,因为任何新产品的出现都是不可能的。从1880年到1890年,它使石油价格下降61%。但民营的互联网企业不是垄断的,因为谁都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平均主义心理意味着人们总是对比自己富有和有影响力的人有不满情绪和妒忌之心,希望有办法绑住他的手脚。但我必须告诫大家,那不是互联网的胜利,更不是市场的胜利。
基于这样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是没有歧义的。产品的不兼容政策就是一个例子。
以传统经济学的垄断概念,一个企业是否处于垄断地位完全依赖于如何定义市场。就经济方面而言,担心一个企业变得越大越大是没有必要的。
那么,有没有真正的垄断呢?有。市场上,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作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反垄断案,这场官司备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反垄断法的道德正当性还来自垄断一词本身的恶名。
在美国历史上,反垄断法一直被用来打击富有创造力和成功的公司,如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1945年的美国铝业公司,20世纪70年代的IBM公司,20世纪90年代的微软公司。按照原告的定义,腾讯当然是垄断者,就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
所以不难理解,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常常变成低效率的企业对高效率企业或后来者对先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挡箭牌。看看几家互联网之间的竞争程度就不难理解这一点。
你可以得出所有企业都是垄断者的结论,也可以认为没有任何企业是垄断者。反垄断法中讲的掠夺性定价是指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情况。
一部法律,连基本的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谈何公正执行。更何况,降低质量并不是企业竞争的好方法。我知道,如果腾讯输了这场官司,许多人会欢欣鼓舞,说这是反垄断法的胜利。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概念混淆了不同的事物, 如把强力保护的垄断地位与竞争中形成的优势地位都归于垄断,把对竞争的限制与竞争归于一类,把竞争和垄断搞混了,导致了错误的结论。
问问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所谓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司,哪一家敢高枕无忧?在没有政府施加的准入限制的情况下,高利润是创新和竞争力的表现,不是垄断的表现。如果垄断地位是政府用强力维持的,这一点确定无疑。
几年之后,也许坐被告席上的将是奇虎360的管理层,如果他们做得优秀的话。那时,他们不得不引用今天腾讯使用的相同理由为自己辩护。
反垄断机构对企业并购的审查完全是劳民伤财。高利润常常被当作垄断的象征。